廣州的精神病鑒定是家庭、個人以及城市社會精神健康的重要監督指標之一。為了保證鑒定的可靠性和科學性,針對于不同的精神疾病鑒定,要求被鑒定人提供不同的證明。
一、精神病鑒定所需要的證明 1、被鑒定人本人的證明。被鑒定人本人應提供身份證、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,用于證明被鑒定的人的身份。 2、被鑒定人病歷證明。臨床精神病學鑒定,必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的被鑒定人病歷,包括被鑒定人在精神病診斷的臨床資料,包括患病時間長短、病史等。3、專業訪談資料,被鑒定人及其家屬的現場訪談紀錄及問卷結果,可作為被鑒定人病情的依據。4、心理測試成績,心理測試把被鑒定者進行觀察和測量,可以幫助醫生進行精神病測定,成績十分有效。5、被鑒定人的家庭史調查,精神疾病的發病對于被鑒定人的家庭狀況有重要的影響,因此,家庭史的調查也是鑒定過程中必不可少的。
二、精神病鑒定所需要的證據收集
精神病鑒定的方式和范圍有許多,通常根據鑒定的需要準備不同的資料,有些是非常常見的,而有些則會依據被鑒定者的情況而變化。 1、入院記錄。被鑒定者在入院期間及治療期間,醫生就本人身體狀況及病情,記錄了許多資料,作為鑒定時的重要資料。2、其他資料,如病歷、報告、醫院的影像檢查和檢驗報告以及醫生的診療意見、記錄等均可以作為鑒定的重要資料。3、護士記錄,護士記錄是作為重要鑒定資料的重要部分,其中記載了被鑒定者在醫院期間的行為表現、活動情況等,具體步驟可參考手冊。
總之,廣州精神病鑒定非常重要,要正確及時進行精神病鑒定,準確及可靠地鑒別精神病患者,必須要求被鑒定者提供完整準確的證明和相關材料。精神病鑒定的結論對于影響著被鑒定人的安全,也是對社會的重要控制。